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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制度规范“四种形态”精准运用

发布时间:2016年06月11日09时33分  作者:何正梅  来源:泸西县纪委  编辑:管理员  阅读次数:49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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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西县为准确把握和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出台实施《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中加强和规范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》,进一步规范监督执纪过程中组织处理方式,让组织处理程序更精准。

   《办法》具体明确了组织处理的对象、原则、方式和程序。对象适用于涉嫌违犯党纪、已违犯党纪、给予责任追究的全县各级党员干部。实施组织处理应当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、实事求是,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原则。县纪委在监督执纪过程中,可建议使用停职、调整、免职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五种组织处理方式。具体程序是在监督执纪中,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组织处理的,由审查部门、审理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依据提出,报县纪委常委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,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,属于县管干部的,向组织部门通报情况,与组织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处理建议,经协商一致后,由县纪委提请县委决定。不属于县管干部的,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,提出组织处理建议,由有关部门按照干管权限办理组织处理手续,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纪检机关。

   《办法》进一步明确了党员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,一年内不得提拔;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员干部,一年内不安排职务,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。受到降职处理的党员干部,两年内不得提拔。同时受到纪律处分、组织处理的,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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